根據2019版名錄,“設有污水排放口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屬于排污許可重點管理類別,實際中,部分養殖場污水排放口不規范,有的甚至難于判斷。為便于排污單位和核發部門易于識別和判斷,建議以下幾種情形判定為“設有污水排放口”:
一是排污單位采用達標排放模式,廢水經厭氧+好氧等方式處理后排放,設有明確的污水排放口,污水經固定排放口直接排入江、河、湖泊、水庫、海域等自然水體環境和市政污水管網;
二是排污單位廢水經厭氧好氧等方式處理后排放,設有污水排放口,污水排入土地、池塘、溝渠、濕地等外環境,且排放方式不是資源化利用方式,即污水排放口后未配套規范的污水儲存池,未配套與養殖規模匹配的糞污消納土地和規范的糞污輸送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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