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中明確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具體規模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備案。
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跟蹤監測工作的通知》(農辦牧〔2018〕28號),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均有已公開發布或報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備案的規模化標準。關于畜禽養殖規模化認定標準,建議以此文件作為確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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