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量為排污單位同一養殖種類年養殖量之和。原則上填寫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審核意見或經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設計養殖量,排污單位無法提供設計養殖量時,填寫近三年最大養殖量。其中,出產肉食、動物皮等產品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填寫出欄量,出產乳、蛋、動物毛等產品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填寫存欄量。
同一養殖種類涉及到出欄不同生長時期畜禽時,養殖量需根據技術規范4.3.5中的相關方式進行折算。如果養牛場沒有育肥出欄,不育肥,賣種牛,則種牛按肉牛折算即可,填養殖量的時候將種牛的存欄量按折算系數折算成出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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