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構成,正本載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記事項、許可事項、承諾書等。
排污許可證中有關許可事項與管理要求的信息僅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記載。部分排污單位基本信息屬于排污許可證正本和副本的共同記載事項。
(1)正本和副本共同記載的基本信息:排污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地址、行業類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排污單位基本信息;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和二維碼等基本信息;
(2)僅在副本中記載的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等;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等;環境影響評價批復、已取得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等;
(3)許可事項: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和數量、排放口、排放方式和去向等;
(4)管理要求: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等要求。
上述記載事項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變化的,排污單位應當在管理辦法規定的時間內向原核發部門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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