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權交易的產生本身便有其必然性,在現實中,由于經濟主體的減排努力、采取減排措施所帶來的污染物排放量下降和所需時間、面臨的環境、市場、技術、制度、目標設定等的不確定性,實際排放量與減排措施的效果不能準確估量。因此,各經濟主體的排放配額分配和基本需求之間完全達到對等是不可能的,這樣就在余缺不均間產生了交易需求。以下本文從供需的角度分析排污權交易產生的必然性,進一步引出排污權交易如何降低排放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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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中必然存在兩類企業(假定市場中各企業的邊際減排成本遞增),一類是企業1處理污染效率低或者成本高,邊際減排成本為MC1,一類是處理污染效率高或成本低的企業2,其邊際減排成本為MC2,如圖2。如果減排額度平均分配給兩企業,在圖2中,S點表示兩企業必須的減排量O1S、O2S,此時企業1的邊際減排成本高于企業2,低減排成本企業2因減排技術先進、效率高等優勢可以超額完成減排任務ES,出現剩余排放權,但這個過程中,企業2邊際減排成本增加,則要通過出售超額減排量獲得經濟補償;高減排成本企業MC1在同樣減排任務的S點,處于較高的邊際減排成本,只有降低自身減排任務才能降低邊際減排成本,當達到M點后,MC1=MC2,市場排污權交易達到均衡。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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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用一個簡單例子來說明上述理論:
假設有甲乙兩個火力發電公司,他們的邊際減排成本不變,兩公司每年各排放10萬噸SO2,現在法律要求他們都在現在基礎之上減排10%,即減少1萬噸。甲公司的減排成本為每噸200元,乙公司的減排成本為600元每噸。在傳統命令-控制規制下,甲公司的合規成本為200萬元(100000*200=200萬元),同理乙公司的合規成本為600萬元,社會經濟總成本為800萬元。
現在實行排污權交易,明顯的,如果兩公司在200-600元/噸的價格范圍內進行交易,那么兩公司均受益。例如,兩公司以400元每噸減排量的價格達成交易,那么甲公司將可能減少2萬噸而不是1萬噸的排放量,并將富余的1萬噸減排量賣給乙公司。在不考慮交易成本的情況下,甲公司在零成本的情況下完成了減排任務,用400萬元花費掙得400萬元的收入。而乙公司以400萬元的成本完成了減排,節省了200萬元的成本。社會總成本也由原來的800萬元變為400萬元,獲得400萬元的額外收益。在公司甲可以以低成本迅速完成減排目標而公司乙卻要花費數年來改善技術設備的情況下,交易使雙方都從中受益。長期來看,交易雙方都會有動力更新技術設備,以獲取更多減排收益。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