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財稅】營改增后,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的涉稅風險管控
文章來源:中國節能協會節能服務產肖太壽2020-03-20 09:38
(一)增值稅優惠政策
1、提供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應稅收入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
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五)項規定:“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
2、節能服務公司無償轉讓給用能單位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25號)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對其無償轉讓給用能單位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25號)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
第三款規定:“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第四款規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上述資產的權屬轉移時,也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第二條第(一)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條第(二)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以及與其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資產的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1、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用能企業從節能服務公司接受有關資產的計稅基礎也應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有關資產的權屬轉移時,用能企業已支付的資產價款,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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