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缺乏強有力的法律支持。我國現行節能法律約束力較弱,對能源利用效率低的企業或行為并沒有明顯的懲罰措施。對節能行為也缺乏明顯的激勵政策,特別是沒有與節能的環保效益掛鉤。除部分高耗能企業從節省成本出發對節能有一定認識外,大多數企業因為能源占產品成本不是太高,沒有節能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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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些正處于起步階段的EMCO缺乏運營能力。EMCO的運營機制是全新的,又比較復雜,潛在的EMCO或者是按EMCO模式運營卻沒有受過專業培訓的節能服務公司,大多數缺乏綜合技術能力、市場開拓能力、商務計劃制訂能力、財務管理與風險防范能力、后期管理能力等,降低了向用戶提供服務的水平。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三、合同能源管理這一先進的市場節能新機制的運作,與現行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存在矛盾。山東節能工程公司總經濟師于力說,"先投資后回收"這一模式按現行企業財務運行模式根本無法做財務核算,目前多是進行變通處理。例如將一臺節能鍋爐放在企業使用,在合同期內所有權仍屬于節能公司,企業支付節能費既難進成本,又無法提折舊,讓雙方都很為難。
四、資金短缺且缺乏融資能力。多數以EMCO模式運營的節能服務公司經濟實力較弱,無力提供保證其貸款安全性的擔保或抵押,又缺乏財務資信的歷史記錄等,獲得銀行支持力度較小。因資金不足,大量好的節能技改項目無法實施。雖然去年11月"世行/GEF中國節能促進項目"二期已正式啟動,全球環境基金將提供2600萬美元贈款支持,但對龐大的EMCO產業需求來說,仍是杯水車薪。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五、部分企業缺乏誠信,阻礙了EMCO模式的推廣。據王樹茂介紹,節能服務公司因為承擔了絕大部分的風險,在獲利時就需要將資金占用、人員費用等一系列因素都考慮進去。一些企業對此十分眼紅,經常發生一次性合作,后面不再合作的事情,甚至故意不支付節能分享利潤,使節能服務公司在談判項目和實施過程中,把大量精力用在了風險控制方面。
為此,節能專家建議,一是修改現行節能法律,出臺帶有強制執行的措施,并與環保政策相銜接,從政策法規上引導全社會,特別是企業真正重視節能工作;二是建立政府節能減排基金,通過貼息、補貼、擔保等方式支持企業、節能公司利用新型節能模式進行節能改造;三是對企業進行能源監測,對能源消耗達不到行業標準或產品標準的企業提出節能整改建議,限期整改;四是改革財務管理相關規則,允許EMCO中的費用進入當期產品成本,確保EMCO模式的正常運轉。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0放_交-易=網 t an pa ifa ng . c 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