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證改革持續推進的三大方向
《通知》的出臺將促進可再生能源高水平消納利用,對電力行業發展產生重要影響。但距離建成成熟的綠電綠證交易制度這一目標,僅相當于跑完了“上半場”,還有不少仍需努力之處:
一是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經濟責任要由全體消費者承擔,需要建立全國統一的綠證交易市場。2022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印發,要求在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指引下,實現全體電力用戶承擔相同的可再生能源消納經濟責任比例,建立統一的綠色消費制度和全國統一綠證交易市場,打造統一的要素和資源市場,著力完善質量和標準體系,高效利用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資源,滿足企業綠色電力消費需求,助力“雙碳”目標的實現。
二是全面推動可再生能源項目參與市場,通過市場交易形成上網電價。由于雙軌制的存在,我國優先發用電雙方的發用電曲線不可能做到完全匹配,所產生的偏差責任及不平衡資金由市場主體承擔,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市場的公平。即便是平價的可再生能源項目,由于沒有承擔平衡責任,也相當于享受了補貼,該補貼由火電無償承擔可再生能源的平衡責任的方式來實現,這與國外固定電價制度類似,而非國外認可的真正意義上的市場化可再生能源項目,要想實現綠證國際互認,可再生能源需要參與電力市場。
三是推動可再生能源項目電力交易和綠色價值交易分離,實現一、二次分配公平。現有綠電交易采用專場交易,且合同只對電量進行約定,沒有約定電力分時曲線與交割節點,無法與電力現貨市場建設相銜接,會形成市場的不平衡資金。此外,國家文件要求綠電交易在成交
價格中分別明確電價與綠證
價格,并分別計量、交付,數量上可不嚴格對應,實際已經將綠證與電能量進行分離。目前的綠電交易實質上是寫在一個合同里的電力交易和綠證交易,綠證并非購電合同的搭售物,已無合并在一起交易的必要。可再生能源與用戶側簽署的電力交易合同應納入正常的電力中長期交易機制,可再生能源與其他電源無差別參與電力市場,綠色價值主要在綠證市場中實現。
總而言之,《通知》是打開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政策體系市場化大門的“鑰匙”,建立以綠證交易制度為主體的綠色價值實現制度體系,將全面實現可再生能源從政府補貼轉為市場激勵,以適應我國電力市場建設需要。改革不會一蹴而就,也不會一勞永逸,但《通知》無疑將為我國的電力行業帶來新業態、新面貌、新商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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