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
2024年1月25日,國務院頒布了《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淄博市生態環境局提醒您,按照規定據實上報
碳排放統計核算數據、清繳碳排放配額是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的法定責任和義務,重點排放單位應按照《條例》相關規定,強化責任意識,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涉企范圍
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以下簡稱重點排放單位)以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主體,可以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工作要求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技術規范,制定并嚴格執行溫室氣體排放數據質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經計量檢定合格或者校準的計量器具開展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檢驗檢測,如實準確統計核算本單位溫室氣體排放量,編制上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以下簡稱年度排放報告),并按照規定將排放統計核算數據、年度排放報告報送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對其排放統計核算數據、年度排放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重點排放單位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檢驗檢測、編制年度排放報告。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作和送檢樣品,對樣品的代表性、真實性負責。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年度排放報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設施、統計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應當至少保存5年。
配額清繳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年度排放報告的核查結果,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足額清繳其碳排放配額。
重點排放單位可以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購買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額,其購買的碳排放配額可以用于清繳。
重點排放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購買經核證的溫室氣體減排量用于清繳其碳排放配額。
重點排放單位未按照規定清繳其碳排放配額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未清繳的碳排放配額清繳時限前1個月市場交易平均成交
價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繳的碳排放配額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法律責任
重點排放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并執行溫室氣體排放數據質量控制方案;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排放統計核算數據、年度排放報告;
(三)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年度排放報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設施、統計核算方法等信息;
(四)未按照規定保存年度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
重點排放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統計核算溫室氣體排放量;
(二)編制的年度排放報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遺漏,在年度排放報告編制過程中篡改、偽造數據資料,使用虛假的數據資料或者實施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三)未按照規定制作和送檢樣品。
拒絕、阻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信用懲戒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重點排放單位等交易主體、技術服務機構信用記錄制度,將重點排放單位等交易主體、技術服務機構因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淄博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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