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好處不少,但還有一些問題需要解決,比如如何確保第三方治理比排污企業自己治理更有優勢;雖然第三方治理通過服務合同的簽訂,但在現有法律下卻沒能實現法律責任上的轉移,一旦發生超排等行為,執法部門該怎么處理;如何有效預防治污市場低價惡性競爭。
所以,還需要政府做好相關的制度設計,來確保“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能順利進行。一方面要提高排污企業的違法成本以及監管力度,防止因監管不嚴,排污企業不治理或者不達標排放,從而大幅降低治理成本,造成第三方治理的成本優勢不存在。
另一方面是明確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責任,從過去“誰污染、誰治理”的治污政策,轉變為“誰治理,誰負責”或者雙方共同負責,使執法部門在處理違規現象時能有法律依據。還有,可針對不同類型行業,依據現有經濟技術條件,按照行業污染治理平均成本和運營合理利潤水平,制定工業污染治理的門檻
價格,預防市場低價惡性競爭。貴州吳禮建
監管機制要跟上
要確保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達到預期目的,還應做到:
環保部門要加強對第三方治理單位監管,嚴格監督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規范設施運營崗位管理、設施運營操作規程、運營記錄等。對管理不到位,故意不正常使用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的,應吊銷其資質證書,責令其退出治污市場。
排污單位要加強對第三方治理單位的監督,安裝相關監控設備,發現治理單位有不正常使用環境污染治理設施,治污不達標時,應及時向環保主管部門報告,由環保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如果整改不力,排污單位應及時終止與其的運營合同,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要加強社會公眾對第三方治理單位的監督,因為環保部門的執法人員有限,政府有關部門應通過環境保護網站或其他媒體
平臺,定期向社會公開第三方治理單位的運營情況和舉報電話等,將治理單位的運營情況和環保部門執法情況都置于公眾監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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