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門市低碳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出爐,專項資金支持方式主要為后補助和以獎代補兩種方式。對以自有資金為主實施的項目,補助金額最高可達項目總投資的30%。《辦法》從10月1日起執行,執行期為五年。
江門市低碳發展專項資金由市政府批準設立,市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推動江門市低碳發展。《辦法》扶持全市范圍內與低碳發展相關的基礎性研究和低碳應用技術研發、推廣;補貼或獎勵低碳產業、低碳建筑等示范項目建設等,對積極參與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實施碳普惠制度和落實碳標識等
低碳認證制度的單位給予獎勵。
在專項資金撥付上,《辦法》明確專項資金支持方式主要為后補助和以獎代補兩種。具體金額按照項目性質、投資總額等綜合測算。對以自有資金為主實施的項目,《辦法》采取后補助方式予以支持,并根據項目內容、投資規模等確定補助金額,補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且單個項目補助最高不超過低碳發展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根據項目實施方案和進度情況,可先預撥不超過擬補助金額30%的資金,待項目驗收后,根據項目實際指標完成情況再撥付剩余補助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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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綜合示范創建類項目,采取以獎代補方式予以支持,在項目建成并取得一定的效益后,對項目一次性撥付補助資金進行獎勵。單個項目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低碳發展專項資金年度預算。
專項資金扶持內容
● 與低碳發展相關的基礎性研究和低碳應用技術研發、推廣。
● 補貼或獎勵低碳產業、低碳建筑、
低碳社區、低碳交通、
清潔能源、增加森林
碳匯和保護生態等示范項目建設。
● 補助增強全民低碳意識和建立低碳工作體系工作經費。
● 對積極參與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實施碳普惠制度和落實碳標識等低碳認證制度的單位給予獎勵。
● 市政府要求實施的與低碳發展相關的其他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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