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共同修訂并發布《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公告 2021年 第44號),將《基加利修正案》管控的18種HFCs納入《條例》管控范圍。
《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層物質淘汰進展情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生產、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建設項目的類別,制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生產、使用、進出口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名錄。因特殊用途確需生產、使用前款規定禁止生產、使用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按照《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有關允許用于特殊用途的規定,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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