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因物料遺撒、跑冒滴漏等原因,通常在廠區地面殘留較多原輔料和廢棄物,在降雨時被沖刷帶入雨水管道,污染雨水。因此,若不對污染雨水加以收集處理,任其通過雨水排口直接外排,將對水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為控制污染雨水,多項排放標準已將初期雨水或污染雨水納入管控范圍,要求達標排放,但是排放標準中不適用“后期雨水”的表述。企業雨水管理應嚴格執行該行業相應排放標準的相關要求。
(以上內容摘自生態環境部部長信箱內容整理)
河北省某鋼鐵廠,因暴雨天氣,公司的雨水泵站不能完全將初期雨水收集至雨水收集池;部分雨水通過雨水排放口排放至廠區外雨水排放渠。監測報告顯示雨水排放口處水質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均超過了《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6-2012)表2規定的排放限值。企業歸屬地環保部門認定,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對此類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壹佰萬元以下的罰款,最終此企業受到了45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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