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日本 |
2. | 負責機構:經濟產業省(METI)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2.9.2 [X],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
4. |
覆蓋的產品:?鉆孔機 ?火藥儲存設施 ICS: HS: |
5. |
通報標題: 制定二氧化碳儲存勘探鉆井設施技術標準的省令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頁數:1頁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 二氧化碳儲存事業法案規定,儲存業務經營者應維護二氧化碳儲存設施,確保其符合經濟產業省令規定的技術標準。 我們將根據二氧化儲存事業法,頒布制定二氧化碳儲存勘探鉆井設施技術標準的省令,以維護公共安全,防止事故發生,類似于礦山安全法規定的標準。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 |
8. | 相關文件: ?制定采礦用建筑物技術標準的省令 (2004年第97號經濟產業省令)(僅日文版)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416M60000400097 ?制定燃氣設施技術標準的省令 (2000年第101號通商產業省令)(僅日文版)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412M50000400111 ?普通高壓氣體安全規則 (1966年第53號通商產業省令)(僅日文版)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341M50000400053 ?炸藥管制法施行規則 (1950年第88號通商產業省令)(僅日文版)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325M50000400088 |
9. |
擬批準日期: 2024年10月18日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com 擬生效日期: 2024年11月1日 |
10. |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自通報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外務省經濟事務局國際貿易處 標準信息服務中心 日本東京都 千代田區霞關2丁目2番1號 郵編:100-8919 電話:+(81 3) 5501 8344 傳真:+(81 3) 5501 8343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TBT/JPN/24_04931_00_e.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