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從事審定與核查活動的機構應滿足認證機構法定條件要求,具備與從事審定與核查活動相適應的技術和管理能力,并且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開展審定與核查活動相配套的固定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二)具備十名以上相應領域具有審定與核查能力的專職人員,其中至少有五名人員具有二年及以上溫室氣體排放審定與核查工作經歷;
(三)建立完善的審定與核查活動管理制度;
(四)具備開展審定與核查活動所需的穩定的財務支持,建立與業務風險相適應的風險基金或者保險,有應對風險的能力;
(五)符合審定與核查機構相關標準要求;
(六)近五年無嚴重失信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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