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制度,您有哪些對策建議?
張建紅:我認為,完善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制度需做好五方面工作:
一是做好頂層制度設計。在確保數據真實準確、維護市場公平的基礎上,按照循序漸進原則,先易后難地推進CCER重啟。簡化程序、減少備案事項、縮短備案時間、調控項目數量、加強事后監管,特別是總量控制方面,允許的CCER清繳規模上限應與碳減排目標結合并動態調整,同時需從緊設置初始碳配額發放量,以避免對全國碳市場產生較大沖擊。
二是控制CCER備案的節奏,防止“一窩蜂”涌入CCER市場。這次重啟CCER項目備案可能帶來新一輪“建設潮”,應避免短時間“一哄而上”,擾亂碳配額市場價格,對碳交易的減排成效造成負面影響。應重點做好項目類型劃定、項目審定、減排量核證環節的規則制定、實施和監管工作。
三是建立公開透明的信息披露機制,保證CCER市場健康有序運行。以往CCER大宗交易以線下協議方式為主,CCER成交價格與成交量不完全透明,存在市場失靈的風險。
四是做好低碳減排政策工具之間的協同聯動。目前低碳減排政策工具除了碳排放權交易,還包括綠色電力交易、綠色電力證書認購交易、用能權交易等。未來可以考慮綠電、綠證、碳配額、消納量、CCER和用能權等市場的協同耦合。比如,能源企業在用能權市場和碳市場中需要付出成本,而在電力交易市場中可通過售電獲取收益。用能企業實施節能技術改造,在用能權市場和碳市場中可以獲取收益,而在電力交易市場中需要花錢購電。所以,用能權市場、碳市場和電力市場往往是相互聯系的,相關市場需形成完善的協同耦合機制,才能既實現企業的節能減排,又保證企業的合理利潤,從而支撐構筑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經濟體系。使綠電、綠證、碳配額、CCER、用能權等政策工具合理共存并最大程度發揮節能降碳協同效果,應明確不同政策工具支持項目之間的差異,合理設定不同工具間的銜接機制,做好各類市場之間的深度融合和合理銜接,從而充分發揮價格信號引導作用和市場資源的配置作用。
五是爭取碳信用機制標準的國際互認。過去幾年,國際上碳信用市場約42%的資金來自林業。工業氣體、可再生能源和逸散性排放行業中的傳統型碳信用交易活動也占據了很大的市場份額。目前,越來越多的區域、國家和地區開始建立自己獨立的碳信用機制,這為各機制之間的協同和減排量核算的統一帶來了挑戰。對于碳信用機制來說,未來關鍵是要實現標準的國際互認,保證協同性和避免重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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