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是指對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
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
CCER交易始于2012年。當年6月,國家發改委發布《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提出CCER經備案后,可在國家登記簿登記并在經備案的交易機構內交易,用于抵消
碳排放。
2017年3月,國家發改委因“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量小、個別項目不夠規范等問題”,暫緩受理CCER申請,新項目不再審批,但老項目仍可運行。
2021年全國
碳市場正式開啟交易后,CCER是否重啟、何時重啟成為市場關注焦點。作為
碳配額市場的重要補充,CCER重啟具有重要意義。
CCER為我國實行總量控制的碳交易體系帶來了抵消機制,給予控排企業除購買碳配額外的更多選擇。與配額相比,CCER具有
價格優勢,可以降低控排企業
履約成本,提高整體碳市場
履約率。
二是有利于擴大參與碳市場的主體范圍
以全國碳市場為例,目前能夠參與配額交易的主體只有發電行業的控排企業。啟動CCER機制后,更多自愿減排項目業主也可以參與市場交易,增加碳市場體量,提升市場流動性。
CCER可以作為金融資產參與質押、信托等類型的金融活動。例如,中國海油所屬中海信托與海油發展成立了“中海蔚藍CCER
碳中和服務信托”;浦發銀行攜手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申能碳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完成長三角地區首單碳排放配額(SHEA)和CCER組合質押融資。
四是有利于促進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目標
CCER機制下,更多企業可利用市場化手段主動參與
節能減排,著手發展可再生能源,合理運用資源參與CCER交易,降低企業碳排放,從而有利于全社會層面實現碳中和目標。
同時,考慮到全國碳市場建設進程,以及此前CCER發展經驗,重啟CCER還需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安排,從而充分發揮CCER政策與市場雙重工具的引導作用。
完善審核制度
在完備的審核制度基礎上,提升高質量減排項目占比,充分發揮政策的引導作用,通過市場化手段驅動高效的節能減排項目落地。
繼續完善碳交易市場
一方面交易主體需要更加多元,逐步納入更多行業、引入非履約主體進入市場交易,提升市場活躍度。但從生態環境部近期發布的《關于高效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調整2022年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相關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來看,受疫情及經濟因素影響,第二個履約周期內其他行業擴容期望較低。
另一方面,
碳減排總量控制與碳配額分配產生足量配額和抵消交易需求。但從第一個履約周期99.5%的高履約率來看,第二個履約周期碳排放配額分配預期仍將相對寬松,短期內
碳價上升空間有限,CCER交易需求仍將處于低位,一定程度影響CCER項目開發熱情。
健全碳市場相關法律保障
2022年3月生態環境部公開了碳排放報告數據弄虛作假等典型問題
案例,其中包含
碳核查機構篡改偽造檢測報告、授意指導制作虛假煤樣、核查工作走過場、核查結論明顯失實等重大責任問題。這些問題的根源在于目前碳市場相關法律的缺失,無法從立法層面保障相關數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虛假的碳排放數據會直接影響交易市場的有序運行。因此在CCER重啟的同時,需要進一步完善健全碳市場交易立法工作,保障碳配額和碳抵消兩種機制有效協調運行。
企業需要積極關注重啟CCER的進展和政策變化。通過CCER,排控企業可根據市場價格自由選擇交易產品,以較低成本完成履約,并可運用CCER拓展融資渠道。鑒于目前CCER存量較低,可以密切關注CCER交易
行情,盡早購買CCER進行配額置換或協助配額清繳。
非控排企業可以籌集可再生資源,深入研判自愿減排項目開發的可行性,著手參與未來重啟后的CCER市場交易,為企業帶來額外收益的同時,主動履行減排降碳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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