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為進一步規范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及相關活動,推動實現碳達峰
碳中和目標,生態環境部聯合市場監管總局對《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編制形成《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7月7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社會意見的通知。
《管理辦法》對《暫行管理辦法》中關于
方法學制定以及減排量的管理、核查、交易、審定與核證等方面進行了完善與優化。(1)
方法學:方法學由生態環境部統一征集遴選后發布,不再由各方法學開發者申請備案。(2)審定與核查機構:不再通過備案方式確定第三方審定與核查機構,而是由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按照《認證認可條例》規定,對審定與核查機構進行市場準入的行政審批。(3)交易機構:不再通過備案形式確定多家交易機構分散交易,而是組建全國統一的交易機構,開展集中統一交易。(4)項目和減排量登記:由原來的項目和減排量備案改為由項目業主和第三方審定與核查機構對相關項目和減排量材料真實性、合規性“雙承諾”,政府進行監督檢查。
《管理辦法》對可申請
CCER的項目做出規定。(1)項目時間:可申請
CCER的項目須是2012年6月13日(《暫行管理辦法》印發實施時間)之后開工,較《暫行管理辦法》中的2005年2月16日有所推后,主要由于在這一時間之后開通建設的項目才可能是考慮了CCER的政策激勵;(2)項目類別: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應當來自于可再生能源、林業
碳匯、甲烷減排、節能增效等有利于減碳增匯的領域;(3)可納入CCER的項目排放量產生時間:2020年9月22日之后,并且在項目登記之日前5年以內;(4)項目準入要求:具有真實性、唯一性和額外性,國家政策規定有減排義務的項目(缺乏額外性)、已經納入國家或地方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管理的項目以及不具備唯一性的項目不符合準入要求。
《管理辦法》將隨我國
碳市場建設動態更新,逐步擴大CCER支持領域。管理辦法》對項目方法學的制定、發布方式作了規定,對項目方法學的動態更新調整提出了要求。考慮到自愿減排項目種類繁多,新的減排技術不斷涌現,生態環境部將持續面向全社會公開征集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建議,并擇優發布減排效果明顯、社會期待高、技術爭議小、數據質量可靠、社會和生態效益兼具的行業和領域方法學,逐步擴大自愿減排市場支持領域。
投資建議:根據我們此前的測算,我國第一個碳市場
履約周期納入的2162家發電企業排放溫室氣體約45億噸,按照5%的抵消上限測算,所需CCER量約為2.25億噸,截至2023年4月,我國已完成簽發CCER量7700萬噸,CCER供需失衡明顯,此次《管理辦法》的發布,有望進一步加速CCER重啟步伐。我們梳理了CCER涉及領域相關有望收益的標的:(1)環境監測領域:重點推薦【聚光科技】【皖儀科技】;建議關注【雪迪龍】;(2)林業碳匯領域:建議關注【綠茵生態】;(3)垃圾焚燒領域:建議關注【瀚藍環境】【偉明環保】【旺能環境】;(4)環衛電動化領域,建議關注【宇通重工】【福龍馬】。
風險提示:政策推進不及預期風險、市場競爭加劇風險、CCER相關政策變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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