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生態環境部在《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下稱“管理辦法”)中的定義,
CCER是指“對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
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
聽起來很復雜,簡單來講,CCER就是一種碳抵消機制,即控排企業向實施“碳抵消”活動的企業購買可用于抵消自身碳排的核證量。
CCER的中文名稱是“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為了更好理解它的涵義,我們不妨從其復雜的名字中拆分出兩個關鍵詞:“核證”與“自愿”。
“核證”指的是一個CCER項目在進入市場前,首先需要經過一系列嚴格的量化考察以及層層備案,“自愿”指的是這一交易標的有別于國家強制劃分的碳排放配額,是一種環保減排項目主動發起的減排活動。將二者結合起來看,CCER就是一種“經官方指定機構審定并備案,由環保項目或企業主動創造的溫室氣體減排量”。
與只進行配額交易的全國性
碳市場不同,CCER市場允許非重點控排企業進入,并為這些企業出售其經審定的自愿減排量提供了交易
平臺。這就為我國實行總量控制的
碳交易體系帶來了抵消機制——控排企業不僅可以在全國
碳市場直接購買其他企業的排放配額,也可以選擇在CCER市場上購買基于環保項目的自愿減排量用于抵消自己的碳排放量。
由于CCER項目種類廣泛,所涉技術繁多,為避免過多的CCER涌入本地對
碳配額市場造成沖擊,在各地的CCER
試點中,或多或少都規定了CCER可用于抵消的比例,基本在5%-10%不等。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只有配額不足的超排企業才有需要購買CCER,非超排企業也可以通過購買CCER置換其富余配額并將富余配額拿到配額市場上出售——這取決于該時點CCER和配額
價格孰高孰低。但一般情況下,CCER往往比碳配額更便宜,所以一些重點控排企業通常會購買使用CCER抵消碳排放配額的清繳。
總結起來,CCER抵消機制,不僅可以擴大碳市場參與主體,以市場化補償手段,促進林業、
清潔能源等環境友好型產業發展,還可以降低控排企業的
履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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