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環境交[2017]7號
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市場有效運行,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簡稱“上海
環交所”)于2016年三季度暫停了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交易,并對CCER
交易系統進行升級完善。目前,CCER
交易系統升級工作已完成,現定于2017年2月8日(周三)恢復上海
環交所CCER交易,同時恢復上海環交所交付賬戶與國家自愿減排和排放權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以下簡稱“國家登記系統”)中交易賬戶之間的轉入、轉出操作。現將交易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品種創建
上海環交所已將本公告發布之日前交付賬戶中既有CCER項目按品種命名規則創建相應品種,并列于交易系統
行情列表中。品種命名規則包括名稱和交易碼,
詳見附件1。
凡上海環交所交易系統行情列表中未包含的CCER項目均視為上海環交所交易
平臺新增CCER項目品種。新增CCER項目持有方在將該項目自國家登記系統交易賬戶轉入上海環交所交付賬戶后,由上海環交所于當日閉市后在交易系統中創建該CCER品種。
二、市場交易
新增CCER項目在品種創建后的次個交易日方可在交易系統進行掛牌交易、協議轉讓,以及轉出至國家登記系統等操作。
首次在上海環交所開展掛牌交易的 CCER項目,需由項目持有方提前一日向上海環交所提出掛牌交易申請
(見附件2)后方可開展交易。申請內容應包含基本項目信息、建議基準
價格及申請人信息等。如有兩個及以上持有方在同一天內向上海環交所提交同一項目做掛牌交易的,上海環交所將參考各持有方書面申請中提出的建議基準
價格和持有權重擬定該項目掛牌交易基準價。
項目持有方在上海環交所開展CCER協議轉讓不需向上海環交所提出書面申請。
CCER具體交易制度參照《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
碳排放交易規則》執行,其中最大持有量制度、大戶報告制度、協議轉讓中的漲跌幅限制制度和最低交易量制度不予適用。
如有疑問,請與我們聯系。
聯系人:
地 址:上海市虹口區中山北一路121號B1
傳 真:021-56908692
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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