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吉林省碳市場履約風險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環氣候字〔2024〕6號
各市(州)、梅河新區(梅河口市)生態環境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建立完善我省碳市場履約風險防控工作機制,規范我省重點排放單位
碳排放權配額清繳,有效防范化解碳市場履約風險隱患,推動碳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我廳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碳市場履約風險防控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吉林省生態環境廳
2024年9月23日
附件
吉林省碳市場履約風險防控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建立完善我省碳市場履約風險防控工作機制,規范我省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權配額清繳,有效防范化解碳市場履約風險隱患,推動碳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風險防控范圍
省內參與全國碳市場交易的重點排放單位納入風險防控范圍。涉及關停、合并、分立、搬遷及排放設施產權轉移等情況的重點排放單位,按照生態環境部有關要求處理。
二、風險防控時段
自每年度碳排放權配額發放之日起,至生態環境部規定的履約清繳期限止。
三、風險分級方式
省生態環境廳綜合分析研判各重點排放單位履約形勢,按不同的風險等級實行分級防控。省生態環境廳在配額發放前,綜合考慮企業生產經營和配額盈虧、調整、結余等情況,對納入風險防控范圍的重點排放單位進行履約風險綜合評估,按高、中、低三個風險等級建立風險防控清單,并及時向各地區發布。清單實行動態管理,根據重點排放單位履約清繳情況及時調整。
(一)高風險等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重點排放單位納入高風險等級:生產經營情況較差且履約存在配額缺口的,過往履約周期未按期足額履約的,有涉法、涉債、涉司法凍結等情形的,存在惡意賣空配額風險的,碳排放數據質量出現過嚴重問題的,履約清繳截止時限前一個月內還未全部清繳免費配額的,履約清繳截止時限前15天內還未足額履約的,以及省生態環境廳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中風險等級。履約存在配額缺口但生產經營情況穩定、不存在高風險等級有關情形的重點排放單位納入中風險等級。
(三)低風險等級。不存在高、中風險等級有關情形的重點排放單位納入低風險等級。
四、風險防控措施
(一)強化信息交流共享。配額發放后,省生態環境廳將加強與生態環境部、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結算機構和交易機構信息交流共享,通過了解省內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權賬戶變化情況,全面掌握各地區工作進展,科學評估各重點排放單位風險等級,及時解決履約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定期向生態環境部報告碳市場履約工作開展情況。
(二)全程跟蹤查詢通報。省生態環境廳通過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定期查詢并通報各地碳市場履約情況。履約清繳階段,省生態環境廳每兩周向各地區通報履約情況;履約清繳截止時限前一個月起,每周向各地區通報;履約清繳截止時限前15天起,每日督促提醒未完成履約的地區。重點排放單位應及時向所在地區市級生態環境局報告其履約計劃和進展情況。
(三)及時預警分類施策。風險防控分級清單發布后,省生態環境廳根據重點排放單位風險等級采取差異化防控措施。根據履約進展,風險等級調整等情況,及時向相關地區人民政府及重點排放單位下達預警函。對履約進展較慢的地區和重點排放單位,通過工作約談、現場督導、綜合執法等方式,推動按時足額履約。
(四)優化省級配額管理。對因涉法、涉訴、涉債、涉司法凍結等情況存在履約風險的,在配額分配方案發布時未足額清繳上一履約周期配額的,以及存在惡意賣空配額風險的重點排放單位,省生態環境廳將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不再向其發放年度配額,在履約清繳階段,通過省級注冊登記賬戶完成強制履約操作流程。強制履約后,如配額仍有剩余,省生態環境廳將剩余配額發放至相關重點排放單位賬戶。強制履約后仍存在配額缺口的,相關重點排放單位應及時補繳差額、完成履約。為防范履約風險隱患,高、中風險等級重點排放單位不得將免費配額出售或抵質押,若有特殊情況,相關重點排放單位應在免費配額出售或抵質押前向省生態環境廳申請。
(五)加強服務協助履約。有履約意愿但因涉司法凍結等原因無法購買配額等產品完成履約的重點排放單位,應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申請,經核實許可后,可委托其他重點排放單位進行代履約。因市場
行情等原因難以購買足量配額等產品完成履約的,以及因操作人員能力不足等原因難以完成購買、清繳配額等操作流程的重點排放單位,可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申請,省生態環境廳將視情予以指導幫助。
五、有關要求
(一)加強督促指導。各地區生態環境局要加大對轄區內重點排放單位的督促和指導力度,采取有力舉措,推動重點排放單位按時足額履約。
(二)強化考核評價。省生態環境廳將碳市場履約完成情況納入地方政府年度生態強省暨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推動各地區工作落實。
(三)堅持嚴格執法。履約清繳階段結束后,對未按期足額履約的重點排放單位,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依法依規處理,并將行政處罰信息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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