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碳計量監測技術要求(通用版)
附錄
碳計量監測技術要求(通用版)
1.在線碳計量監測設備安裝在火電機組凈煙氣排放總出口處(煙囪或進煙囪進口煙道),宜與現有凈煙氣CEMS監測設備安裝位置一致。
2.碳計量監測設備應包括:煙氣中二氧化碳濃度和煙氣參數(溫度、壓力、流速或流量、濕度)。
3.燃煤機組煙氣中二氧化碳濃度測量上限應在20%~25%;燃氣機組煙氣中二氧化碳濃度測量上限應在6%~14%。與標準氣體標稱值的相對誤差不超過±5%且絕對誤差不超過±0.5%。
4.煙氣流速測量上限不小于30m/s。600MW及以上機組,煙氣流速測量相對誤差不超過±6%;300MW~600MW(不含),煙氣流速測量相對誤差不超過±8%;300MW(不含)以下機組,煙氣流速測量相對誤差不超過±12%(爭取達到不超過±10%)。
5.煙氣溫度絕對誤差不超過±3℃。
6.碳計量監測設備安裝、調試、維護、校準由設備供貨商負責,試點單位配合,國網湖北電科院負責監督與指導。
7.以發電企業為碳計量監測系統單元,配套建設碳計量監測子站。發電企業所屬各發電機組碳計量監測數據、能源計量數據實時傳輸至子站,子站能夠實時監測、顯示、存儲每臺發電機組碳排放量、碳排放強度以及能源消耗等。
8.每臺發電機組燃料檢測參數(元素碳、水分、灰分等)、灰渣含碳量、燃料量、電量等數據應傳輸至碳計量監測子站,子站能夠對計算、顯示、存儲每臺發電機組碳排放核算結果等。
9.碳排放核算數據不確定度應考慮采樣和制樣過程引入的不確定度。
10.碳排放計量監測和碳核算結果所需傳輸數據應為原始檢測數據,應具備自動上傳功能。關鍵檢測化驗設備原則上應實現檢測數據自動上傳。
11.碳計量監測子站數據應按規定要求實時傳輸至湖北省火電機組碳排放監測管理平臺。
12.所有涉及試點單位生產數據、工藝參數等信息需保密,僅用于項目分析,不得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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