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盟市能源局、有關盟市發改委,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發改委,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規范全區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管理,推動自治區農林生物質發電高質量發展,我局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3年8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管理辦法.doc
附件1
內蒙古自治區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區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管理,促進全區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7年本)》《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指導意見》和《國家發改委 財政部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完善生物質發電項目建設運行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國家發改委 財政部 國家能源局 關于印發<2021年生物質發電項目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政策法規和行業管理要求,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管理包括核準管理、建設管理、運營管理等方面。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全區范圍內擬建、在建、已投產的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
第二章 責任分工
第四條 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全區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規劃布局,編制發展規劃,制定管理辦法,做好全區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規劃、審批、建設、運營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管理規定,做好本地區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核準、建設、運營及防治摻燒化石燃料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已批復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的建設和運營工作。同時,項目建設單位是防治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摻燒化石能源的直接責任主體,要依規依紀依法承擔摻燒化石能源行為的相應責任。
第三章 核準管理
第七條 新建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原則上應建設在秸稈、畜禽糞便等農林生物質能資源豐富的地區或周邊地區。項目建設規模要與當地生物質能資源量、電網接入與消納等項目建設條件相匹配。
第八條 農林生物質項目原則上熱電聯產,嚴控只發電不供熱的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
第九條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本地區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核準管理,只有納入自治區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建設規模、符合規劃布局、具備建設條件的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才能履行核準手續。項目核準重點審查是否存在摻燒化石能源隱患,要求企業出具不摻燒化石能源承諾書,并在核準文件中明確禁止摻燒化石能源。項目核準后,及時將項目核準文件和企業出具的不摻燒化石能源承諾書抄報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
第十條 項目核準申請材料除國家規定的支持性要件外,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納入自治區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規模證明材料;
(二)電廠燃料構成、鍋爐選型、上料系統、燃料存儲設施、環保設施等說明材料;
(三)農林生物質燃料品種,主要來源,原料運輸距離,年采購和消耗量支撐材料;
(四)企業不摻燒化石燃料承諾書。
第十一條 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核準執行2年有效期,有效期內未按照國家工程管理規定實質性開工,且未按規定向核準機關申請延期的項目,核準文件到期后自動失效,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取消其建設規模,禁止其開工建設、并網發電,并抄報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和相關國家能源監管部門。
第十二條 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核準有效期內確需延期開工的,要在項目核準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向項目所在地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后辦理延期手續。項目核準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時間最長為1年,禁止為核準逾期項目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三條 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核準后,不得擅自變更投資主體、項目場址、建設規模、技術指標等主要核準內容。確需變更的,要向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后,要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并抄報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本地區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建設管理,督促和指導項目業主按照項目申報承諾和核準要求開展項目建設,依法依規辦理土地、林草、環保、并網等各項手續,確保項目按期開工、建成后各項運行指標達到申報方案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如存在企業放棄建設、申請退出的項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做出是否同意終止建設、清退項目的書面決定,并抄報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和相關國家能源監管部門。項目清退造成的投資損失由相關企業自行承擔。
第五章 運營管理
第十六條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制定監管措施,統籌做好本地區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運營監管工作,采取定期檢查、專項檢查等方式,對本地區農林生物發電項目各項運行指標,是否存在摻燒化石能源等進行嚴格管理,并配合環保、安全、能源監管等部門做好各項檢查工作。
第十七條 運營過程中,如發現具有安全隱患的項目,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依法責令相關企業立即停產整改,消除隱患后再恢復運行。如存在長期虧損,企業申請退出的項目,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作出是否同意項目退出的書面決定,履行退出項目作廢清理手續。
第十八條 項目業主單位要健全管理制度,設立專門的運行管理機構,配備具有相應業務水平的管理人員,做好項目運營工作。并接受環保、安全、能源監管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九條 項目運營過程中,項目業主單位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性文件要求,制定防治項目摻燒化石能源的措施和制度,主要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運行臺賬,記錄燃料進貨、發電量、燃料消耗等情況;
(二)上料口、進料口等關鍵環節部位安裝視頻監控系統,視頻資料至少需保存一個月以上;
(三)裝設煙氣在線監測裝置。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應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門上報杜絕摻燒化石能源情況報告,附本年度項目燃料采購消耗憑證、項目運行臺賬等,并出具報告內容真實性承諾書,加蓋企業公章。
第二十一條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開通舉報電話、網站、郵箱、微信等通道,支持全社會監督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摻燒化石能源行為,并鼓勵新聞媒體對項目摻燒化石能源行為進行監督曝光。
第二十二條 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補貼按國家要求執行。
第六章 摻燒化石能源處置措施
第二十三條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依規依紀依法,對本地區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是否摻燒化石燃料作出認定,一經發現項目存在摻燒化石能源行為,且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并依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相關追責工作,同時將有關情況報告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要主動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拒絕配合逃避檢查,存在故意破壞監測設備、弄虛作假,阻礙防治摻燒化石能源管理工作開展行為的企業,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視情況依法責令其停產或整改,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國家和自治區若對生物質項目管理出臺新政策,則按新政策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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