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北京市企業和項目綠色績效評價指南(試行)》的通知
京環發〔2023〕11號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推進北京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國發〔2021〕4號)、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等部門《關于金融支持北京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的意見》(銀管發〔2021〕102號)等文件要求,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在本市開展企業和項目綠色績效評價工作,并制定《北京市企業和項目綠色績效評價指南(試行)》。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做好相關工作。
一、工作安排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請各企業和項目實施單位積極參與綠色績效評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按照“自愿自證”原則開展企業或項目評價、公示和報備工作。市生態環境局統一受理綠色績效評價報備材料,組織開展抽查驗證,將符合要求的企業和項目納入綠色企業和項目庫,向參評企業和項目實施單位反饋入庫結果。
二、評價結果運用
將綠色企業和項目庫推送金融管理部門,促進金融機構與綠色企業、項目對接和實施綠色金融支持;逐步將企業綠色績效評價與環保信用評價制度結合,落實優化營商環境要求,研究納入生態環境分級分類差異化監管機制。
三、做好宣傳與解讀
市生態環境局統籌開展企業和項目的綠色績效評價工作,開展指南解讀,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會展
論壇等方式對綠色企業和項目進行宣傳,引導企業和項目實施單位積極參與綠色績效評價,為本市綠色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7月19日
(聯系人:趙 偉;聯系電話:68415774)
北京市企業和項目綠色績效評價指南(試行)
一、總體要求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國發〔2021〕4號)、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等部門《關于金融支持北京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的意見》(銀管發〔2021〕102號)要求,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推進“十四五”時期北京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提升企業環境精細化管理水平,服務首都經濟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績效分級、差異管控”為重要手段,激發企業
節能減排內生動力,促進行業綠色升級,推動實現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高質量發展雙贏。
二、基本原則
(一)科學實用,易于操作。評價指標導向科學明確,指標根據行業環保水平、清潔生產和污染治理技術發展、環境管理需求變化等情況實施動態更新;評價內容可追溯,評價程序簡單易行。
(二)分級分類,突出先進。根據企業環境治理水平和排放強度,區分綠色標桿(深綠)、綠色基準(淺綠)和普通合法企業,實施差異化管理。樹立綠色低碳和節能減排標桿,引領全行業綠色發展。
(三)誠信自律,自愿自證。遵循企業自愿參與、自主提升的先進帶動者原則,鼓勵企業在守法達標的基礎上,通過技術提升和環境治理,達到綠色企業標準,自證績效水平。
(四)示范引領,綠色激勵。將綠色企業樹立為行業先進典型,實施差異化監督執法、給予榮譽宣傳等差別化激勵政策。
三、評價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依法設立且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北京市的企業,以及在北京行政區劃范圍內投資建設的項目評價認定。
本指南確定了制造業和其他非制造業行業的綠色企業的評價總則;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確定了制造業(包括汽車制造業,印刷業,木質家具業)和其他非制造行業(包括電力生產和供應業,熱力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業)等行業綠色企業的評價細則。根據環境管理需求,本指南不斷擴充、完善行業評價細則。企業根據所屬行業類別,有行業評價細則的依據行業評價細則開展評價,無行業評價細則的按照行業評價總則開展評價。
本指南按照有利于支持生態環境改善、資源節約高效利用、減少碳和污染物排放等原則確定建設項目的評價指標和內容。
四、綠色企業評價方法
本指南所稱綠色企業是指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產業政策,在同行業內生產經營、低碳轉型、環境治理方面表現突出,有利于支持生態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高效利用的企業。
(一)基本條件
參評企業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依法設立,證照齊全,存續期滿一年,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
2.近三個自然年內(未滿三年的從成立之日起),參評企業未因生態環境問題受到行政處罰、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未發生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按國家或本市要求履行
碳排放控制責任;
3.參評企業生產和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環保政策、相關行業標準和排放標準要求;
4.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參評企業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許可登記。
(二)評價指標
本指南依據行業特點設定評價指標,根據科技進步和生態環境管理需求對評價指標進行動態更新。指標設置遵從以下原則:
1.對于生產經營中排放污染物和溫室氣體的制造業、電力和熱力供應業等行業,依據以下內容設定評價指標:
綠色生產。生產過程中的污染物排放指標值優于國家和本市現行的排放標準。采取國內、國際領先的污染預防或治理技術和排放控制措施,使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排放和控制水平在同行業領先。
清潔低碳。企業生產積極使用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采用低碳新工藝、新技術,強化碳排放管理,單位產品碳排放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資源環境效率。每萬元產值主要污染物排放處于同行業領先水平,或單位產品的環境績效處于同行業領先水平。
綠色經營和辦公。注重經營和辦公過程中的資源、能源節約和污染排放控制。
2.對于生產、施工或經營中排放污染物相對較單一的建筑業、交通運輸業、住宿和餐飲業和居民服務、修理業等,以及生產經營中基本不排放主要污染物的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教育等行業,依據以下內容設定評價指標:
綠色生產/施工。生產/施工中采取污染預防或治理技術和排放控制措施,污染物排放指標達到國家和本市現行的排放標準。注重碳排放控制,優先利用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
綠色經營和辦公。注重對生產經營和辦公過程中的資源和能源節約。在電力、供熱及制冷等用能需求中注重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優先利用,強化資源回收利用。
綠色技術與產品。注重綠色技術和產品的創新,以綠色技術研發成果、技術創新成果等為核心,對于綠色技術創新應用具備良好的示范和帶動作用。
(三)評定程序
評定程序公平公正,評定過程公開透明,評定結果需向社會公開。按照“短板原則”,評價時需滿足相應級別指標中規定的各項限定性要求,有一項未滿足的降級評定。
1.評價認定
依照“自愿評定、自行證明”原則,綠色企業評價認定工作由企業依據本指南開展,評價期為近一個自然年,企業可基于排污許可證、清潔生產審核、重污染天氣績效評級、綠色工廠創建、能效領跑者、低碳領跑者、污染物檢測報告等資料,按照評價指標體系開展評價。
2.社會公示
參評企業評價結束后應在企業官網、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等
平臺公布評價結果、評價證明報告和意見反饋渠道,公示時間為1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公眾對評價認定結果和相關證明材料提出異議的,參評企業應于5個工作日內對異議做出回復,回復意見結果在同一公示
平臺上公布。
3.結論報備
公示結束后,參評企業需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備,提供有明確結論的認定結果和評價證明報告,附必要的證明材料。市生態環境局將報備為綠色標桿(深綠)和綠色基準(淺綠)的企業納入“北京綠色企業庫”,必要時可對企業的評價過程和結論進行核查驗證,對核驗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從“北京綠色企業庫”中移出。
4.動態管理
綠色企業實施動態管理,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內,“北京綠色企業庫”內的綠色基準企業經治理提升達到綠色標桿企業水平的,可根據上述評定程序開展評價提級,公示無異議后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備;市生態環境局動態發布和更新行業評價細則,此前無行業評價細則、按照行業評價總則入庫的企業應按照最新版行業評價細則重新評價、公示和報備入庫,行業評價細則發布半年后,相關行業企業未重新報備入庫,自動退出綠色企業庫;經核查存在評價過程弄虛作假、發生違法行為被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情形之一的,立即從“北京綠色企業庫”中移出,作為不良記錄納入環保信用管理,并向社會公示。出庫企業整改完成后可自行申請重新入庫。
有效期滿后,需繼續納入“北京綠色企業庫”的企業,應重新履行評價、公示和報備入庫程序。
五、綠色項目評價方法
本指南所稱綠色項目是指立足國家戰略發展定位與政策,符合北京市產業政策、發展規劃、市場實際,有利于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項目建設、運營及管理。綠色項目可通過“綜合評價”和“直接認定”兩種方式認定。
(一)綜合評價
1.參評項目應滿足以下要求
(1)項目所在地位于北京市行政區劃范圍內;
(2)項目所涉設備、工藝不在《高耗能落后機電設備(產品)淘汰目錄》《北京市工業污染行業生產工藝調整退出及設備淘汰目錄》中;
(3)項目符合國家及本市制定的產業政策、用地政策、環保政策、節能政策等;
(4)按照國家及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要求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的建設項目需有合規的環境影響評價等環保手續;
(5)具備項目立項文件。
2.項目申報主體應滿足以下要求
(1)企業、機構或組織依法設立,證照齊全,存續期滿一年,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
(2)近三個自然年內(未滿三年的從成立之日起),項目申報主體未發生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未發生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按國家或本市要求履行碳排放控制責任;
(3)項目申報主體污染物排放或處置、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等符合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要求,并按規定辦理相關許可證。
3.評價指標
根據項目產業符合性、資源能源利用、環境產出效益設定評價指標。評價指標體系以定性評價為主。
4.評定程序
(1)評價認定
項目申報主體依據本指南開展綠色項目評價工作。
(2)社會公示
項目申報主體應在公司官網或其他易于公眾知曉的平臺公布自評價結果、評價證明報告和意見反饋渠道,公示內容應有明確的評價結論,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公眾對評價認定結果和相關證明材料提出異議的,參評項目申請人應于5個工作日內對異議做出回復,回復意見結果在同一公示平臺上公布。
(3)結論報備
公示結束后,參評項目需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備,提供有明確結論的評價證明報告,附必要的證明材料。市生態環境局將報備企業納入“北京綠色項目庫”,必要時可對項目的評價過程和結論進行核查驗證,對核驗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從“北京綠色項目庫”中移出。
(二)直接認定
1.經相關管理部門認定屬于國家《綠色產業指導目錄》中的節能環保產業、清潔生產產業、
清潔能源產業、生態環境產業和基礎設施綠色升級產業,且未因生態環境問題受到行政處罰、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和未發生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項目,直接評定為綠色項目;
2.“十四五”生態環境領域重大工程項目,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等確定的重大工程;
3.年度污染防治攻堅戰中重點項目;
5.本市“十四五”能源、可再生能源、
綠色建筑、城市基礎設施等領域提出的具有減污降碳效益的重點建設項目;
6.市級相關部門提出節能、減排項目、清潔生產重點項目和環保技改獎勵資金支持的項目;
7.“北京綠色企業庫”內的企業實施的,經企業內部平衡后不增加污染物排放且不增加碳排放的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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