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經信規字〔2017〕4 號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廢止《廣東省清潔生產審核及驗收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清潔生產審核及驗收辦法》(粵經貿法規〔2009〕35 號)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廢止,現予以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201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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