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一直是氣候變化政策和法律的倡導者和先行者。其氣候政策與法律的推進可以分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出臺之前的間接減排模式、《京都議定書》出臺之后以降碳為中心的強制減排模式以及《巴黎氣候協定》出臺以來以
碳中和為目標的自主承諾模式。自提出2050年建成“
碳中和大陸”以來,歐盟積極推進碳中和立法,實施“
綠色新政”,出臺《歐洲氣候法》,并啟動“Fit for 55”一攬子立法計劃,形成了以
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氣候行動評估制度和公眾參與制度為核心的制度體系。歐盟碳中和立法對我國而言既有挑戰,也有啟發,我國需要對歐盟在引領塑造全球氣候治理秩序以及實行碳邊境調節機制等方面帶來的挑戰予以積極回應,同時也可以借鑒歐盟應對氣候變化的有益經驗制定《碳中和促進法》,為實現“雙碳”目標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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