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確定
試點名單。統籌考慮各地區
碳排放總量及增長趨勢、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等因素,首批在15個省區開展碳達峰
試點建設(名額分配安排見附件1)。試點城市建設主體原則上為地級及以上城市,試點園區建設主體為省級及以上園區。有關省區發展改革委要根據碳達峰
碳中和工作實際、本地區城市和園區
綠色低碳發展水平等情況,按照分配名額提出碳達峰試點城市和園區建議名單,報本地區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3年11月15日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確認。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首批試點推進情況,組織開展后續試點建設。
(二)編制實施方案。有關省區發展改革委要指導試點城市和園區按照《碳達峰試點實施方案編制指南》(附件2)要求,結合自身實際科學編制試點實施方案,明確重點任務、改革舉措、重大項目和工作進度安排,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并按照審核意見進行修改完善,經本地區人民政府同意后,以試點所在省區省級發展改革委或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名義印發,并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開展試點建設。各試點城市人民政府和試點園區管理機構要切實擔負起主體責任,完善工作機制,明確各方職責,按照實施方案扎實開展建設。有關省區發展改革委要認真履行指導責任,督促試點城市和園區推進各項重點工作,及時協調解決試點建設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加大政策和資金支持力度,確保工作取得實效。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方面統籌現有資金渠道,對符合要求的試點建設項目予以支持。鼓勵金融機構支持碳達峰試點城市和園區建設,綜合運用綠色信貸、
綠色債券、綠色基金等金融工具,按市場化方式加大對相關綠色低碳項目的支持力度。
(四)加強總結評估。有關省區發展改革委要組織試點城市和園區定期開展建設情況總結評估,系統梳理試點工作進展成效,深入分析試點建設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方面加強對試點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組織行業
專家和專業機構提供政策指導和技術幫扶,對試點成效突出的城市和園區予以通報表揚,對工作進度滯后、試點效果不彰的試點及所在地區進行督促并責令限期整改。
(五)做好經驗推廣。試點城市和園區要及時梳理總結有推廣價值的經驗模式、典型
案例和成功做法,歸納后形成信息上報。有關省區發展改革委要將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在本地區率先推廣,推動轉化為地方法規、政策制度、標準規范等。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試點經驗交流活動,宣傳推廣綠色低碳發展創新模式和典型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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