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綠色低碳發展成為生態環境法典的重要內容
財聯社:在環境資源法領域中,生態環境法典編纂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議題,您能否就明確正在推進研究制定的生態環境法典的特點做一下簡單的介紹?
于文軒:目前,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的研究工作取得了豐富的成果,“適度法典化”的立法模式也已基本成為共識。生態環境法典中與“雙碳”目標關聯最為密切的是有關綠色低碳發展方面的內容,特別是與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內容。
個人認為,生態環境法典的“綠色低碳發展編”中關于應對氣候變化的內容可以包括適應氣候變化、減緩氣候變化、碳排放管理、消耗臭氧層物質協同管理以及能源產業管理等方面。在適應氣候變化方面,可以明確管理體制,以及戰略規劃、風險評估、信息共享、監測預警、災害應急、碳匯能力提升等措施。在減緩氣候變化方面,溫室氣體排放控制、核算報告、信息披露、核查、現場檢查等制度需要特別關注。在碳排放管理方面,一級市場、二級市場和碳排放監管方面的內容需要做出框架性規定。由于我國加入了《〈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要求實現消耗臭氧層物質與溫室氣體協同管控,這在“綠色低碳發展編”中也應當有所體現。在能源產業管理方面,新能源開發利用、發展保障、能源需求側管理、能效管理等方面的內容也應當做出規定。
財聯社:國際上有哪些經驗成果值得我們借鑒學習?
于文軒:瑞典、法國、意大利等國的環境法典中對綠色低碳能源促進機制作出了規定。《瑞典環境法典》將促進能源再利用直接納入法典目的條款,并在“一般原則”中規定能源節約、優先使用可再生能源。《法國環境法典》規定了國家的相關責任和義務,同時還規定了促進能源效率和節約能源方面的內容。《意大利環境法典》規定了能源效率管理和氣候減排方面的內容,針對向大氣產生污染物排放的設備規定排放限值,并就燃料的使用條件、提高燃料利用率做出了規定。
也有國家以專門立法的形式規定了推動綠色低碳發展相關的關鍵制度,如英國在《氣候變化法》中明確了
碳減排目標,設立了氣候變化委員會并明確其職責,建立了氣候變化風險評估制度和
碳預算制度并確立了碳排放交易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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