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領域的立法呈現出顯著的“生態化”特征
財聯社:近年環境資源法領域取得了哪些成果、積累了哪些經驗?
于文軒:十年間,我國制定、修改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立法30余部,其中新制定的立法包括《土壤污染防治法》《生物安全法》《長江保護法》《濕地保護法》《噪聲污染防治法》《黑土地保護法》等,修改的立法包括《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制定和修改法律數量之多、速度之快、力度之強,都超過了歷史水平;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
目前,我國已形成以憲法中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為基礎,以《環境保護法》為核心,以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資源保護等領域的單行環境法律為主體、以其他相關立法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為補充的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
在憲法層面,我國不僅在憲法第26條中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且在2018年修改《憲法》時在“序言”部分將“生態文明”納入“五位一體”總體布局,體現了對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高度重視。
在法律層面,我國在2014年修訂《環境保護法》,這是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基礎性法律。修改之后的《環境保護法》規定了按日連續計罰,明確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的相關內容。在法律責任方面,《環境保護法》加強了對違法者的處罰力度,同時還進一步明確了生態環境部門的職責和法律責任,因此被稱為“史上最嚴”的環境保護法,取得了良好的實施效果。
同時,相關領域的立法也呈現出顯著的“生態化”特征。《民法典》不僅規定了綠色原則,而且在物權編、合同編和侵權責任編中均作出了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的規定。《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完善關于污染環境罪的規定,同時還新增了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以及破壞自然保護地罪。《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也就環境公益訴訟作出了規定。
我國目前還正在推進黃河保護法、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應對氣候變化法、生態環境法典、能源法等立法工作,同時也在推進《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立法的修改工作。
基于這些生態環境立法,一些創新性的環境資源法律制度和措施得以施行,并在實踐中取得了較好的成效,其中包括生態保護紅線、生態保護補償、生態環境損害磋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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