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肯定了福建法院推行“
碳匯”認購等替代性修復方式,依法助力碳達峰、
碳中和。
2020年3月,順昌縣辦理了全國首例引導被告人購買碳匯替代性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的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案件。被告人吳某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他人將未到采伐年限的林木進行了采伐。順昌縣“森林生態銀行”當年推出相關碳匯項目,經順昌縣人民法院對接,吳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自愿從該項目中認購了4萬元碳匯量。順昌縣人民法院也對吳某某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在這個案件中,最值得注意的點就是碳匯。認購碳匯進行生態替代性修復,福建在全國開了先河。
什么是碳匯?碳匯指通過植樹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復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并將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從而減少溫室氣體在大氣中的濃度的過程、活動或機制。碳匯交易則主要指
碳排放指標交易,是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森林生態價值補償的一種有效途徑。
碳減排指標與
碳排放配額一同被稱為碳資產。碳資產作為一種特殊的無形資產,不僅可以交易,而且能被法院強制執行,以抵消相應數額的債務。順昌縣司法機關確定的生態恢復性司法案件模式,通過引導犯罪人積極參與碳資產交易,彌補了因犯罪造成的生態損失,達到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目的。
在此案件的受理階段,承辦人通過征詢碳匯領域
專家、林業相關行政部門的意見建議,提前考量、評估相關案件適用購買碳匯修復機制的可行性;在審查起訴階段,通過釋明破壞生態行為的法律責任、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原則,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法制教育與生態保護宣傳,讓犯罪嫌疑人能正確認識破壞生態環境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動采取生態修復措施;在審判階段,通過將犯罪嫌疑人自愿購買碳匯意愿、簽訂環保承諾書等行為納入悔罪表現并作為酌定情節予以考量。這樣的司法程序可謂創新。
司法機關積極引導企業和個人積極參與
綠色金融,不僅體現在刑事訴訟中,在民事司法領域,亦能巧妙地發揮其化解社會矛盾、定紛止爭的功能。
2021年,順昌某知名化工企業因經營需要向銀行貸款6000萬元,后未能償還,被起訴至法院。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順昌法院了解到,該公司因關聯企業聯保債務糾紛陷入累訟。作為當地知名企業,該公司經營狀況良好,生產正常,如果簡單將該企業抵押財產予以司法
拍賣,勢必影響公司存續,引起不良社會效應。
在了解企業實際情況后,順昌法院依據《碳排放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認為碳排放配額作為一種交易產品,屬于新型財產性權利,應被納入法院可供執行的財產范疇,對企業前些年技術改進及
節能減排產生的富余碳排放配額采取了強制執行措施,使這起執行僵局予以妥善化解。
人民法院主動將企業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額作為可執行資產處理,是用以案說法的方式,向社會公眾釋放了生產企業提升技術水平、節能減排不單可以提高生產效率,節省的碳排放配額和生產的工業碳匯指標也是實在的“綠色黃金”的積極信號。強調碳資產的經濟效益,有利于引導社會各界重視生態環境保護、積極參與綠色金融活動。
從近年來福建綠色金融司法實踐的探索來看,隨著綠色金融的持續發展,相應的司法實踐還可能會遇到新問題,還有很大的作為空間和創新空間,這有賴于法律工作者以扎實的法律專業素養、豐富的實踐經驗、靈活的定紛止爭思路和勇于創新的膽識,積極為綠色發展保駕護航。
(作者為重慶市西南
低碳經濟研究院法學專委會主任委員,重慶中向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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