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在要求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大國擔當,習近平總書記在第七十五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上宣布,中國將提高國家自主貢獻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
碳排放力爭于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
碳中和。這一重大戰略決策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各領域,涉及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面臨的諸多系統性、關鍵性、深層次問題。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召開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
會議時強調的,“實現碳達峰、
碳中和是一場廣泛而深刻的經濟社會系統性變革”。實現“雙碳”目標,既需要經濟調節、技術改進、政策引導,也離不開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
健全相關立法,及時反映新時代黨和國家事業發展要求。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實現“雙碳”目標,要在碳排放、
碳交易領域形成較為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在立法內容完善方面,既要注重完善碳排放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是從嚴制定碳排放主體的違法責任以及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最大限度地減少碳排放;又要著力完善
碳交易方面的法律規范,盡早出臺諸如涉及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等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在立法權限行使方面,在完善中央立法的同時,鼓勵各地先行探索出臺應對氣候變化的地方性法規,既能突出地方立法的特色,又可以為中央立法積累經驗。在立法體例選擇方面,實現專項立法和綜合立法相結合。一方面,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和實現“雙碳”目標的剛性約束,適時制定、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法、節約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專項法律法規;另一方面,制定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綜合性立法,明確各級政府及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明確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設定企業配額
履約的法律義務和責任,為行政監管的依法實施、權益交易的依法運行以及改革創新提供有力保障。
將嚴格執法公正司法貫穿“雙碳”目標實現全過程各環節。嚴格執法方面,一是執法主體要明確。實踐中,把碳排放、碳交易方面的職責賦予生態環境部門的做法是比較合理的。隨著“雙碳”工作深入推進,部分省市在生態環境部門內部設立了專門機構,負責重點碳排放單位管理和碳排放權交易的相關執法工作。二是監管領域要寬。不僅要實現重點領域和行業全覆蓋,推動重點行業提出明確的達峰目標并制定行動方案,而且要使其在日常生產中形成
節能減排的行為規范。除了嚴格控制碳排放外,還要在碳交易領域做好計算方式、度量標準、核查溯源、線上交易及責任追究方面的基礎性工作。三是執法程序要嚴。嚴格程序不僅能達到
節能減排的效果,更能在具體執法活動中培育法治意識,反過來為嚴格執法創造有利條件。“雙碳”工作的成效與公正司法密不可分。不論是碳排放方面的行政爭議,還是碳交易領域的民事糾紛,都需要公正司法作為保障。目前我國碳排放、碳交易領域的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較少,但可以預見,隨著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的正式啟動,這方面的爭議必將逐步顯現。公正裁判碳排放、碳交易方面的案件,當務之急是厘清碳排放碳交易領域糾紛的可訴性及原告、被告主體資格,以保障人民群眾訴諸司法的權利,特別是要發揮好環境公益訴訟的作用,同時明確受案范圍與管轄權、碳排放碳交易的數據認定、裁判內容及其執行等問題。
增強守法意識,形成實現“雙碳”目標良好社會氛圍。生態環境具有公共屬性,環境治理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只有全社會信仰法治、厲行法治,以高度的社會責任感認識碳達峰、碳中和這場廣泛而深刻的經濟社會系統性變革,才能真正推動這項工作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并取得實效。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積極承擔普法責任,實現國家機關普法責任制清單全覆蓋,及時普及有關“雙碳”目標方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國際公約,注重結合執法實踐和司法
案例增強普法效果。企業要以創新為驅動,大力推進經濟、能源、產業結構轉型升級,自覺遵守碳排放碳交易領域相關法律法規,特別是要發揮好先行上線交易企業示范引領作用,盡快把一些有益做法推廣到更多領域和更廣范圍。公眾要形成
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倡導
綠色采購、舊物回收、節水節電、“光盤行動”和零碳出行??傊纬蓪崿F“雙碳”目標人人有責的良好氛圍,以理念的更新和行為方式的轉變為實現“雙碳”目標提供堅實基礎。
圍繞應對氣候變化積極開展國際法治合作。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中國走向世界,以負責任大國參與國際事務,必須善于運用法治”。國際事務紛繁復雜,從國際合作的必要性和緊迫性角度看,應對氣候變化需要國際社會盡快形成有約束力的國際法規則體系。碳排放、碳交易涉及各國發展利益,形成合理的國際法規則體系,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一是必須堅持多邊主義,堅持以國際法為基礎,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遵循《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巴黎協定》相關規定,在公平體現“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的情況下,引導和推動更多國家加入上述協定,共同落實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設定的目標任務。二是注重實施效果,重點是敦促各締約國把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協定要求及時融入本國發展規劃,并轉化到各自國內立法中,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國際法實施力偏弱的不足。在全球氣候治理實踐中,中國、德國、日本等部分國家把一些國際協定的內容融入本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長期戰略規劃中,英國、法國等部分國家把《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相關協定的要求轉化為國內立法,制定了應對氣候變化法或低碳發展促進法,取得了較好效果,獲得國際社會肯定,值得其他國家和地區借鑒。
(作者:代水平,系西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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