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進一步優化了配額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
一是建立
碳排放配額固定總量控制制度。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碳達峰、
碳中和行動方案的要求,
碳排放權交易實施碳排放配額固定總量控制,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市發改部門擬定碳排放權交易的碳排放控制目標和年度配額總量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適時引入配額有償分配機制,逐步控制配額盈余量。
二是優化流程,提高管理效率。一方面,市政府對配額管理的重要事項進行審核把關。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訂年度配額分配方案(包括配額總量、配額分配方法、配額有償分配比例等),報市政府批準。另一方面,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年度配額分配方案,組織實施配額管理,包括確定納入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名單、配額預分配和實際配額核定等,優化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增強配額管理的靈活性。
三是優化配額組成和配套市場機制:
(1)優化整合配額組成。《辦法》優化整合了配額的組成,包括重點排放單位配額、政府儲備配額(含新建項目儲備配額和
價格平抑儲備配額),同時明確了配額的分配方式,細化了政府儲備配額的適用情形。
(2)調整配額分配方法。《辦法》結合實際簡化了配額分配方法,根據目標碳強度采用基準法、歷史法進行配額預分配并核定實際配額,具體計算公式在年度配額分配方案中明確,增強靈活性和適用性,避免頻繁修改規章。
(3)健全退出機制。在保留《暫行辦法》規定的遷出本市或者出現解散、破產等情形外,補充完善對重點排放單位不再實行碳排放管理的情形,包括因停業、關閉等情況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連續3年碳排放量低于3千噸二氧化碳當量、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退出情形,增強碳排放管理的針對性。
(4)增加重點排放單位行業變更后的配額調整機制。《辦法》規定重點排放單位所屬行業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配額調整,由主管部門重新確定其年度目標碳強度并據此確定配額數量。
四是優化碳排放權登記規定。《辦法》簡化了碳排放權登記相關規定,保留并優化了注冊登記和質押登記的相關內容,其他登記事宜由重點排放單位在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中進行相關業務操作,主管部門也可以制定相關操作指引予以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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