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排放單位應于2021年12月15日17時前清繳完成2019-2020年度
碳排放配額,清繳量應當大于等于核查結果確認的相應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完成
履約。為降低清繳
履約成本,企業可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抵銷
碳排放配額的清繳,抵銷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對未按時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的企業,生態環境部門將嚴格按照《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及相關法律法規立案查處,同時對欠繳部分,將等量核減其2021年度碳排放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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