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提交申請。
使用
CCER或PHCER清繳
履約的控排企業,必須按照本指引規定于2020年8月21日前向省生態環境廳提交書面申請,同時需要在國家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以下簡稱“國家登記簿”)或PHCER登記簿系統(以下簡稱“PHCER登記簿”)上發起上繳操作申請。
書面申請:提交材料包括書面申請函及相關證明材料。書面申請函內容須包括企業基本情況、2019年度
碳排放和配額情況、用于抵消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或省級碳普惠項目相關信息(項目名稱、項目備案號、項目類型、項目產生地、項目完成交易的交易所)、CCER或PHCER抵消數量等;使用CCER清繳履約的證明材料包括國家發改委發放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備案通知書等,使用PHCER清繳履約的證明材料為省生態環境廳發放的PHCER備案函及備案申請表。書面申請函(一式一份)由企業蓋章后與證明材料一并報送至省生態環境廳氣候與交流處(地址:廣州市龍口西路213號,郵編510630;聯系電話及傳真:020-83625390,電子郵箱:
[email protected])。
線上申請:使用CCER抵消碳排放的企業請參照《國家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1.1版)用戶手冊(一般用戶)》中2.4CCER
試點地區上繳部分指引進行操作。使用PHCER抵消碳排放的企業請參照PHCER登記簿系統用戶手冊相關規定進行操作。
(二)主管部門審核。
省生態環境廳收到企業書面申請及線上申請后,對抵消申請進行審核。CCER審核在國家登記簿上進行,對符合條件的在國家登記簿予以確認,對不符合條件的在國家登記簿予以駁回并說明理由;PHCER審核在PHCER登記簿上進行,對符合條件的在PHCER登記簿予以確認,對不符合條件的在PHCER登記簿予以駁回并說明理由。
(三)允許抵消。
通過審核的抵消申請,相應的抵消量將經廣東省碳排放配額注冊登記系統在申請人應清繳配額量中予以扣減,并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申請人。
(四)注意事項。
企業對所持有的CCER或PHCER發起上繳抵消申請前,應認真審核該項目及其減排量是否符合本指引的相關規定。如因不符合條件而導致企業未按期完成履約或造成損失的,相關法律責任和風險由企業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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