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用于抵消的
CCER除了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外,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統一注冊登記,并同時滿足以下條
件:
2、主要來自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減排項目,即這兩種溫室氣體減排量應占該項目所有溫室氣體減排量的50%以上;
3、非來自水電項目;
4、非來自使用煤、油和天然氣(不含煤層氣)等化石能源的發電、供熱和余能(含余熱、余壓、余氣)利用項目;
5、非來自在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注冊前就已經產生減排量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
6、非來自國家批準的其他碳排放權交易
試點地區或已啟動
碳市場地區的項目。
廣東省政府或省生態環境廳與其他省市簽署的合作協議中有規定允許抵消的CCER類型和數量,按照其規定執行。
總體要求
本省(深圳市除外,下同)控排企業可以使用CCER或PHCER作為清繳配額,抵消本企業2019年度實際碳排放量。1噸二氧化碳當量的CCER或PHCER可抵消1噸碳排放量。
企業提交的用于抵消的CCER和PHCER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企業2019年度實際碳排放量的10%,且提交的CCER中必須有70%以上是本省CCER或PHCER,如提交的PHCER來自本省省定貧困村、重點老區蘇區和民族地區(具體范圍附后),則該使用比例為60%以上。控排企業在其排放邊界范圍內產生的CCER或PHCER,不得用于抵消本省企業碳排放。
2019年度可用于抵消的CCER和PHCER總量原則上控制在150萬噸以內,首先優先消納本省CCER和PHCER,然后按照企業書面申請先后順序允許用以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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