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深圳市除外,下同)控排企業可以使用
CCER或PHCER作為清繳配額,抵消本企業2019年度實際
碳排放量。1噸二氧化碳當量的
CCER或PHCER可抵消1噸
碳排放量。
企業提交的用于抵消的CCER和PHCER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企業2019年度實際碳排放量的10%,且提交的CCER中必須有70%以上是本省CCER或PHCER,如提交的PHCER來自本省省定貧困村、重點老區蘇區和民族地區(具體范圍附后),則該使用比例為60%以上。控排企業在其排放邊界范圍內產生的CCER或PHCER,不得用于抵消本省企業碳排放。
2019年度可用于抵消的CCER和PHCER總量原則上控制在150萬噸以內,首先優先消納本省CCER和PHCER,然后按照企業書面申請先后順序允許用以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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