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按基準線法、歷史強度下降法分配配額的控排企業,我廳將根據2019年度企業產品產量及相關數據資料計算核定2019年度
碳排放配額,并通過“廣東省
碳排放配額注冊登記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系統”,網址:http://reg.gdets.gd.gov.cn/)對預發放配額進行調整。企業對配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須于收到反饋核定配額量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我廳提出復核申請,逾期未提出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二)控排企業應于8月31日前按照核定的2019年度實際碳排放量,通過登記系統上繳足額的配額進行
履約。控排企業賬戶中配額不足以清繳
履約的,應提前在交易
平臺購買補足。
(三)控排企業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或廣東省省級碳普惠核證減排量(PHCER)抵消實際碳排放的,應于8月21日前向我廳提出書面申請,并通過國家自愿減排、排放權交易注冊登記系統或省級碳普惠登記平臺申請核銷。2019年度可用于抵消的
CCER和PHCER總量控制在150萬噸以內(相關指引見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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