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不接受配額調整,確因產品產出增長造成當年配額缺口較大且為全市
碳排放強度下降作出積極貢獻的,鋼鐵、化工、石化、油氣開采、航空行業納入企業可申請配額調整,符合配額調整條件且通過第三方核查的納入企業可獲得調整配額。
因啟用新增生產設施產生排放的納入企業,該部分碳排放量不計入當年的
履約排放量,也不再發放新增設施配額。
采用歷史排放法分配配額的企業,若基準年生產不足6個月,履約年正常生產,可以提出申請采用歷史強度法分配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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