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北京市清潔空氣行動計劃和產業政策導向,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單位,可申請調整既有設施配額。
(一)重點排放單位于2012年注冊成立,運行時間不足12個月。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二)重點排放單位2012年存在新增排放設施的情況,且新增設施截至2012年底運行時間不足12個月。
(三)2009-2012年間,重點排放單位二氧化碳排放總量整體呈上升趨勢,對于2015年度擴容前的單位,4年最大排放量與4年算術平均值相比,相差5000噸且兩數值相差超過20%以上的;對于2015年度擴容后的單位且2015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不足1萬噸的,4年最大排放量與4年算術平均值相比,相差2500噸且兩數值相差超過10%以上的。
對符合配額調整申請條件的重點排放單位,采用加權平均方法核定其歷史基準年份二氧化碳排放量,公式如下: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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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中:G為重點排放單位歷史基準年份二氧化碳排放量,G2009、G2010、 G2011、 G2012分別為重點排放單位2009、2010、2011、2012年經核證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夲呅內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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