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自備電廠是指使用外購化石燃料(如外購煤炭等)專用于向企業自身或附近企業提供電力的動力設施。采用歷史強度法分配配額,計算公式如下:
自備電廠配額=自備電廠歷史年均發電
碳排放強度×發電量×年度下降系數
其中:
發電量:指企業外購的、專用于發電的化石燃料所產生的電量;若存在外購化石燃料與自產能源摻燒的情況,應根據外購及自產能源所含能量占比計算出外購化石燃料所產生的電量;
歷史年均碳排放強度:取2016~2018年正常年份的單位發電量平均碳排放量,其碳排放量僅包含外購化石燃料所導致的排放,不含自產能源(如自產煤氣等)所導致的排放,單位gCO2/kWh;
年度下降系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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