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資產質押授信業務 (王松濤, 2012)是一種
碳金融產品,以我國自愿減排項目(
CCER)或
碳排放配額為質押物,為客戶提供短期流動性貸款。
碳排放權抵押融資 (南方日報, 2015)是將
CCER 或碳排放配額作為抵押物以實現融資,抵押融資所獲款項既可用于
碳交易市場的購買,也可以投入到企業自身的
節能減排改造中。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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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碳排放權抵押融資業務不僅為控排企業參與碳交易增加了融資渠道,并可激勵控排企業更科學地管理碳資產,將短期內閑置的
碳配額盤活以緩解碳交易資金壓力。企業的節能減排行為成為可以融資的有利條件,是對企業進行
綠色生產的一種鼓勵,同時也為我國
綠色金融發展提供了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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