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后有投入運行的新增設施(包括2012年底前建成,但在2013年才正式投入運行的設施),且新增設施的年度排放總量超過5000噸或超過2012年本單位
碳排放總量20%的重點排放單位,可以提出新增設施配額申請。經
專家評審后,符合實際情況的重點排放單位,在當年新增設施排放總量扣減5000噸或2012年本單位
碳排放總量的20%后,按照剩余相應排放量的活動水平×該行業的先進值的核定方法,得到新增設施配額。
符合上述條件,有新增設施配額需求的重點排放單位,可以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配額核發申請,具體申報材料如下:
1.新增設施配額核發申請。包括企業新增設施(建筑)設施(建筑)名稱、地理位置、使用途徑、對原有設施的替代情況、設施計量措施、設施歸屬權;新增設施(建筑)排放量、對應的活動水平等。
2.新增設施(建筑)投入使用的證明文件;
3.新增設施(建筑)相關能源消耗數據、碳排放數據及證明材料;
4.新增設施(建筑)的活動水平數據證明材料(如新增建筑面積證明文件,新增設施的產值證明文件,或者新增設施的產品產量證明文件);
5.新增設施(建筑)排放量核算、對應的活動水平測算方法、相關數據說明;
6.其他相關證明材料。以上材料需加蓋本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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