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經濟是指轉變傳統的高碳經濟增長模式,改走
低碳環保之路,實現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高效率為主要特征的新型經濟發展模式。實質是能源高效利用、
清潔能源開發、降低
碳排放量問題,核心是提升能效技術、
節能減排技術、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 產業結構創新和低碳產品開發。為應對全球氣候逐漸變暖等環境問題,發展
低碳經濟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維持經濟與環境和諧可持續發展的共同選擇,中國也在不斷加速開啟低碳經濟發展進程。2005 年,作為保護全球氣候系統的行動指南, 《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
《京都議定書》列定的三項開創性合作機制之一的清潔發展機制(
CDM),允許發達國家可以通過購買發展中國家
CDM項目經核證的減排量(CERs)實行境外減排,架構起國際間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借助這個無形的碳權交易市場,有形的
碳貨幣可以在不同國家、不同項目和不同企業之間流通,流通中的
碳貨幣不斷增值促成了
碳金融產品的形成,例如遠期、互換、期權、額度抵押貸款等金融衍生產品以及
碳基金,并最終形成了一個規模巨大的國際
碳金融市場。
為發展低碳經濟、推進節能減排、防范信貸風險,2007 年 7 月,國家環保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共同發布了《關于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標志著我國商業銀行
綠色信貸制度的加速實施。
綠色信貸是指對環境友好型企業提供規模額度的貸款支持并實施優惠性低利率政策,而對污染企業投資新建項目和流動資金進行貸款額度限制并實施懲罰性高利率控制措施,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環境法律條文的產業進行信貸控制,從貸款之源遏制“兩高一剩”產業的盲目擴張。
為進一步推廣低碳理念和創新低碳金融服務,我國商業銀行對現有綠色信貸制度進行了創新性研究,初步形成了“低碳信貸”概念。低碳信貸,顧名思義,就是在商業銀行綠色信貸制度基礎上融入低碳概念,將原有綠色信貸模式進一步專業化為兩維低碳信貸體系:一維是低碳企業貸款。進一步加大低碳產業、低碳企業規模化信貸的投放力度,力求低碳經濟信貸化,助推低碳經濟在我國的全面開展;二維是 CDM下CERs 貸款。借助全球碳權交易市場發展
平臺,對CDM項目下 CERs 進行貸款。一方面可引進發達國家先進的節能減排資金援助和節能技術,另一方面可促進一維低碳企業貸款中低碳企業對能源的高效利用和清潔開發。總而言之,低碳信貸體系就是通過“低碳 + 信貸”的金融杠桿效應,將環境問題、經濟問題、金融問題落腳到銀行業最細微的信貸環節上,借此帶動我國經濟結構增長模式的轉變、促進碳金融產品的創新和推動我國低碳經濟的全面開展。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