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報清繳。在每年5月31日前,進口商需向CBAM執行機構申報上一自然年度其進口產品中所含
碳排放量,以及將要繳納的與上述排放量相對應的CBAM電子憑證(即CBAM證書)數量。一張CBAM證書對應1噸
碳排放量;
(2) 回購注銷。年度清繳完成后,CBAM執行機構應回購進口商賬戶上多余的CBAM證書,回購
價格為進口商購買時的支付
價格,回購數量上限為進口商在上一年度購買CBAM證書總數的10%。若回購后,進口商賬戶上仍有多余證書,則由CBAM執行機構在7月31日前清零;
(3) 處罰方式。若未完成CBAM
履約或偽造數據,則進口商(即申報人)將受到處罰,需補足未交的CBAM證書,且根據上一年度CBAM證書平均價格的3倍繳納罰款;
(4) 二次交易。目前,CBAM證書是否可以進行二級市場交易暫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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