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經過近一年的征求意見后,備受關注的《環境保護稅法》于2016年6月將迎來首次審議,其出臺實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將對《環境保護稅法》進行解讀,進而提出《環境保護稅法》亟待重視的幾大熱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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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稅法》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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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排污費改稅,環境保護稅在制度設計上吸收和借鑒了原排污費制度的內容。但同時,結合排污費制度在實際運行中暴露出的一些問題、收費改為稅收的性質轉變在征收管理方面的變化以及國家在環境保護調控上的需要,環境保護稅法在相關制度上進行了必要調整和改革,主要表現為五個方面。 夲呅內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一是征收范圍有所調整,恢復對固體廢物的征收。排污費和環境保護稅的征收范圍都是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但環境保護稅從立法角度考慮,將應稅污染物確定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建筑施工噪聲和工業噪聲以及其他污染物。比較來看,主要變化在于:一是將噪音細分為建筑施工噪聲和工業噪聲,將排污費實際中也征收的建筑施工噪聲在制度中給予明確;二是在固體廢物防治法頒布后,固體廢物排污費在實踐中實際停征,這次環境保護稅立法恢復了對固體廢物的征收。
二是計稅依據有所變化,水污染物計稅范圍擴大。在計稅依據上,大氣污染物和固體廢物都保持不變,主要變化是:適度調整了水污染物計稅依據的具體規定,即在原排污費規定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按照前3項征收的基礎上,針對重金屬污染防治的需要,區分了重金屬和其他污染物,再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其中,重金屬污染物按照前5項征收,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項征收。將重金屬從水污染物的前3項征收中獨立出來,這種制度設計相當于擴大了環境保護稅的稅基。此外,對于新增加的應稅建筑施工噪聲按照施工單位承建的建筑面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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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稅率水平總體適度,地方擁有調整稅率的權限。2014年的排污費征收標準改革,將大氣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和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如鉛、汞、鉻、鎘、砷)中的重點污染物在原排污費征收標準基礎上提高了1倍。當年發布了《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008號)。而環境保護稅是將所有的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稅率水平在原排污費征收標準基礎上提高了1倍。從調控角度看,環境保護稅只是平移了排污費的征收標準。這種設計,主要是基于平穩出臺稅法和避免企業負擔增多的考慮,兼顧了環境治理與經濟發展的需要。對于我國大部分企業來講,這種稅率是適中的,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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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為了解決稅率水平平移調控力度不足的問題,環境保護稅法還通過其他規定加以補充。一是明確了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的法定稅率水平只是最低稅率水平,允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更高的稅率水平。由于全國各地的差別較大,避免一刀切的稅率水平反而有利于部分地區加大環境調控力度的需要。二是結合原污水超標排污費以及北京市和天津市排污費的改革實踐制訂了加成征收規定,即對于超過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標準的企業,進行加倍征收。在加上總量控制要求后,相對于原單一規定排放標準的做法是更嚴格的要求和進一步完善,其目的是通過必要的稅收懲罰手段,促使污染嚴重的企業采取措施減少污染排放。
四是合理制定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降低排放。環境保護稅法總體上保留了排污費有關農業生產、流動污染源和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優惠政策。同時,為了鼓勵企業降低污染物排放濃度,結合排放標準設計了優惠規定,即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50%以上,且未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方政府可以決定在一定期限內減半征收環境保護稅。這種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是一種重要政策導向,必將激勵企業采取技術、投入、管理等綜合手段,降低排放,改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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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實行稅務與環保配合的征管模式,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實行排污費改稅后,征收主體將由環保部門轉變為稅務部門。但環境保護稅因其特殊性質,在確定納稅人排污量上的技術性要求高,為了有效保障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在立法中明確實行“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協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稅務部門與環保部門進行協調配合,充分發揮兩個部門的各自優勢。同時,對重點監控(排污)納稅人和非重點監控(排污)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將大排放源與眾多的小排放源分開進行管理,這有助于提高環境保護稅征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