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上海發布《關于本市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下文簡稱“意見”),其中第八條提出支持商品期貨市場發展,表明將“支持上海期貨交易所產品創新,不斷增加新品種,進一步完善期貨品種結構體系。加快推出商品指數期貨,探索運用商品期貨期權、
碳排放權等交易工具,實現期貨市場
價格發現和風險管理功能。促進商品期貨市場與商品現貨市場的聯動發展。鼓勵本市企業合理運用期貨等風險管理工具對沖風險” 。
這是上海市對今年5月9日國務院的《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下文簡稱“新國九條“)的具體落實辦法。新國九條提出發展商品期權、商品指數、碳排放權等交易工具,充分發揮期貨市場價格發現和風險管理功能,增強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而上海本次的意見則提出支持上海期貨交易所進行這方面的創新。
此前,國內
碳交易試點均未允許期貨交易,在目前
試點僅有現貨交易的狀況下,交易不可避免地集中在
履約前后。五個完成
履約的試點,其六、七月份的交易額均超過累計交易額的70%以上。即使是引進社會投資,交易活躍的湖北試點,在開市四個月后交易量也呈下降態勢。開展
碳期貨交易,對活躍
碳市場,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有著重要意義。
根據2012年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條“期貨交易應當在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設立的期貨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進行。”即期貨交易場所包括“期貨交易所”和經批準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我國的商品期貨交易所包括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和鄭州商品交易所。而目前我國的碳排放權現貨在七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的七個指定交易
平臺進行交易。未來,碳排放權期貨品種推出的場所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包括上海期貨交易所在內的商品期貨交易所作為證監會監管的期貨交易所正規軍,在推出新期貨交易品種方面具有先天性的優勢;而各試點的碳現貨交易所理論上如果通過國務院或證監會的批準有可能成為“其他期貨交易場所”,但其實際可行性有待檢驗。
本次上海出臺的意見,點名支持上海期貨交易所進行碳排放權期貨交易方面的創新,使得上海期貨交易所在碳期貨方面得以先行一步。但在全國市場建設完成后,碳市場的各項具體規則將與上海試點有所不同,最終全國碳市場的期貨花落誰家仍未可知。根據歐盟經驗,期貨市場交易規模約為現貨市場的50倍,如此巨大的差額必將促使各地交易所努力提升自身水平,爭取碳排放權期貨交易所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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