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目前
碳市場的實際發展情況來看,整體市場的金融化程度總體偏低。雖然部分地區和金融機構陸續開發了
碳債券、碳遠期、碳期權、
碳基金、跨境碳資產回購、
碳排放權抵押質押融資等產品,但
碳金融仍處于零星
試點狀態,區域發展不均衡,缺乏系統完善的
碳金融市場,不能滿足控排企業的
碳資產管理需求。
面對目前的
碳交易市場現狀,具有條件和資質可以在一二級市場上開展多種業務模式,滿足不同客戶的多元化需求。在一級市場上,重點排放單位內的地方民營公司和省級以下能源集團都會有配額年度清繳、定期核算的需求,券商可以幫助這些排放單位進行配額申報、初步核算等工作。
同時,
清潔能源類公司和能源項目投資方會有開發
CCER項目、出售
CCER資源的需求,而券商可以協同第三方機構,發揮資源優勢,從核算、申報、提供咨詢、設計項目文件、監測等各個環節協助
綠色企業開發項目、發行CCER。券商自身也可以考慮直接購買CCER并轉售,并考慮作為承銷商發揮CCER交易撮合作用。
在二級市場上,無論是針對配額容易不足的重點排放單位,還是自己有低碳目標但沒有規定的企業,券商都可以分別幫助其完成配額目標和低碳目標。除了提供或者購買客戶的
碳配額或CCER資源,協助客戶尋找交易對手,撮合二級市場的協議轉讓外,券商還可以輸出投研能力,提供交易策略,進一步增強碳交易市場流動性。
地方民營公司和能源集團還會有進一步的融資和盤活企業資產的需求,券商還可以充分開展借碳回購交易和借碳交易等業務,在這些業務里面,券商分別可以承擔逆回購方、企業委托方和配額借入方等角色。作為交易的逆回購方,券商可以為企業提供資金;作為控排企業的委托方,可以管理企業配額轉讓后所得的資金;作為配額借入方,與借出企業自行撮合并簽訂借碳合同,到期向借出企業返還約定收益以及約定配額。(本文節選自《2022年綠色金融行業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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