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稅與碳交易的比較
除了碳交易外,政府還可以對碳排放直接收稅,以碳稅的方式來增加碳排放的成本。和碳交易相比較,我們不難發現碳稅機制有明顯的缺點:碳排放的價格是政府規定的,可能過高(造成過高的經濟成本),也可能過低(造成控碳不力);更重要的是因為沒有交易機制,無法讓最有能力控碳、減排的企業來承擔主要責任,達不到效率的最大化。
和“一刀切”的行政化征收碳稅相比,市場化的碳交易好處在于引導企業以最低成本減排,減少社會總成本。企業可以選擇通過技術改進等手段減少排放,也可以在市場上購買碳配額來履行減排義務。這兩種方式對不同企業來說,成本必然不同。比如碳配額的拍賣,排放成本越高的企業越愿意用更高的價格去競拍。政府通過競拍可以獲取更大額的資源,反過來又能用這些資金對
清潔能源進行補貼,快速提升減排技術。推動減排成本低的企業率先減排,實現最低的減排成本。當政府收緊配額,碳價格處于高位,會倒逼更多減排成本較高的高污染企業進行主動減排。這是雙贏的作為。
此外,碳交易市場能夠吸引多類市場參與者,包括企業、銀行、基金,這些機構的參與會進一步提升資源配置效率。除常規配額交易外,還可開展配額期貨、期權等衍生品交易,進一步提高市場效率。
盡管碳交易市場具有高效又靈活的優勢,但資源配置機制的運行是有成本的,需要一套復雜的制度設計支撐。在碳交易體系下,控制排放量并合理給碳定價的先決條件是,需要對碳排放清晰準確地度量,沒有度量就沒有精準的控排和定價。要想保證碳市場的高效可持續運行,就需要建立一個穩健的監測、報告、核查(MRV)體系,對碳排放的數據進行監控。整個體系需要監測技術支撐、完善的法律法規支持,涉及政府、控排企業和第三方核查機構等通力合作,這必然會產生更多的協調和監督成本。而開征碳稅往往只需借助現有的征稅體系,相對簡單易行,不需要構建起一套全新的專用MRV體系。因此,碳市場的實施成本通常高于碳稅。
和碳交易不同,由于碳稅屬于稅法框架下的內容,相對穩定,短期不會改弦更張,往往有更高的制度穩定性。碳稅是一個事先確定的固定碳價,好處是市場主體因此可以對減排技術研發、投資形成一個比較穩定的收益預期,這有利于企業促進創新、據此調整生產進行長期計劃。
正是由于碳稅制度和碳交易體系各有優劣,許多國家會同時使用這兩種碳定價工具,相互補充,擴大碳定價覆蓋范圍,以此對碳排放形成較大約束力度。碳稅的征稅范圍廣,適用于小型、分散和移動的排放源(比如汽車燃料、居民部門和小工業部門)。碳交易的MRV要求高,又需要市場主體合作,主要針對固定大型排放措施(比如電力和大工業部門)。
(劉勁系長江商學院教授,于艾琳系長江商學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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