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配額資產為信托財產
根據碳市場建設的基本路徑,未來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將納入八大行業,全國碳市場將進一步擴容,在交易主體和配額總量方面均會有質的提升。目前,地方碳市場仍然與全國碳市場并行發展,隨著全國碳市場的統籌,勢必會對地方碳市場容量產生一定程度的消極影響。所以,全國碳配額是目前比較受到市場追捧的標的資產。但是,受制于碳配額的功能設定,特別是全國碳市場建設工作仍然處于初級階段,或許會影響碳信托計劃的實施。
1. 碳配額具備一定期限特點,需到期用于清繳履約并注銷,可能會限制信托計劃開展的持續性
根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機制設計,受國家主管部門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需根據要求在規定的時間提交足額的碳配額以完成履約清繳義務。《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重點排放單位在規定時限內提交清繳的碳排放配額,其清繳量應大于等于經核查結果確認的該重點排放單位實際排放量。在此履約清繳機制的設計下,重點排放單位持有的碳排放配額存在期限性特點,到期將注銷已作為重點排放單位完成清繳義務的表現形式。如若重點排放單位經過履約,其碳排放配額持有量仍有結余,該部分結余的處理,尚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值得關注的是,2021年廣為討論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提及,重點排放單位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后,任有剩余的,可以結轉使用。如果正式出臺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保留了該條的話,將會一定程度上解決因全國碳配額期限性問題帶來的限制。
2.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尚未開放給機構投資者,由此帶來賬戶管理受限問題以及流動性不足分別限制和降低了信托計劃項下碳配額管理的主動性和收益率
全國碳市場尚未開放給機構投資主體,交易主體較為單一,不利于提升整體交易的流動性及活躍性。從本次國家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分配方案及重點排放單位名單來看,國有企業占據了碳市場交易主體的主流位置。作為全國碳市場的主要市場主體,發電行業的主要企業性質及對參與碳市場交易的有限實踐經驗均限制了其在碳市場主動性,進而進一步影響了市場整體流動性。同時,因機構尚不能參與全國碳市場,其管理功能尚無法發揮,信托設立并進行管理的工作沒有據以發揮的抓手,信托設立的意義落空。不過,根據我們與交易機構了解得知,機構入市問題一直在熱烈討論中,隨著入市呼聲的不斷高漲,相關工作也已經緊鑼密鼓的開展,相信經過國家主管部門的統籌考慮和研判之后,機構入市指日可待,將給信托機構深入參與全國碳市場建設工作帶來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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