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2021、2022年度
碳排放相關參數的取值方式按照以下情形作出調整:
(一)元素碳含量年度實測月份為3個月及以上的重點排放單位,可使用當年度已實測月份數據的算術平均值替代缺失月份數據。
(二)元素碳含量年度實測月份不足3個月的,缺失月份燃煤單位熱值含碳量使用缺省值。該缺省值由《報送通知》規定的0.03356 tC/GJ調整為不區分煤種的0.03085tC/GJ。缺失月份燃煤低位發熱量可依序按入爐煤、入廠煤或供應商煤質檢測結果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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